王宝强和刘昊然遭仇人追杀,情急之下夺过路人的小轿车开上就跑,路人看见车被开走,急忙追赶慌乱中被摔骨折。仇人开车继续追杀,二人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小轿车奔入树林,路人的小轿车被毁。
问:王宝强、刘昊然是否涉嫌犯罪?犯什么罪?
答:王宝强、刘昊然有抢夺小轿车、故意毁坏小轿车的行为,是否涉嫌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王宝强、刘昊然夺过路人的小轿车是迫不得已,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二人遭到仇家“追杀”,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使路人骨折,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之后二人从疾驰的小轿车上跳下,致使小轿车被毁,同样是在仇家的“继续追杀”情形下实施的,应当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形,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尽管路人被摔骨折,其小轿车也被毁,但较之因其得以保全的王宝强、刘昊然的生命具有更低的价值,二人的避险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构成紧急避险,是犯罪的排除事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