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三部曲之二:小心!私拆他人违建,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01 问题
违建虽然没有合法的“出生证”,但不是谁想拆就能拆。
因为,拆除的主体,一般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并且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于是,有人等不及了。
趁人不备或“明目张胆”私自拆除了。那么——
私自拆除违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02 引子
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便是2021年4月深圳发生的一起强拆事件。
家住龙华的杨先生兄弟俩清明回老家祭祖,回深圳后竟然发现自家两栋两层的房子被人强拆了,变成一片废墟。
该房屋位于某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内,在谈判未达成的情况下,开发商委托某工程公司进行拆除。后警方通报,涉事工程公司的四位员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因而,私自拆除违建,除了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可能构成什么刑事责任呢?
最有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便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可能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
03 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1:尹某明故意毁坏财物案
在(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中,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害人尹某富出资对原有门楼、围墙及仓库进行翻修,但未向规划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因两户人家的建筑物间距过窄,影响生活,双方为此发生多次纠纷。2013年9月27日,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尹某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加建建筑物(门楼、围墙)混凝土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4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尹某明雇用人员并携带电钻等工具,趁邻居家无人之机,强行对松方里14号内的门楼、围墙、仓库、花木、花盆等财物进行拆除、毁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民的私有财物,造成的损失已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2:陈某东、陈某奋故意毁坏财物上诉案
在(2020)粤15刑终353号二审刑事裁定中,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汕尾市新某公司副经理陈某(另案起诉)受公司经理王某(已死亡)的指派以房地产公司土地被张某侵占为由,要求张某自行拆除新搭建的铁皮屋,张某未予答复。同年12月30日上午10时许,陈某等以公司名义纠集被告人陈某奋及同案人陈武、张某(均另案起诉)等人持铁铲、木棍等器械和雇请一挖掘机来到张某铁皮屋旁,由被告人陈某东及同案人陈?。戆复恚┰谙殖≈富油诰蚧鸪苏拍车奶の荨?/p>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陈某奋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他人发生土地纠纷,竟参与强行拆除对方地上建筑物,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吴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在(2020)粤0305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南山区蛇口渔二村旧村改造项目启动,深圳招某公司为该项目开发商。被告人吴某在公司任发展部(更新部)经理,主要负责现场拆迁工作。其中,蛇口渔二村2-1号楼的二、三楼的业主林某因拆迁面积与补偿等问题一直未与深圳招某公司签约。2017年1月23日中午,吴某指派吴某2(已判决)、朱某等人对2-1号楼进行拆除,导致林某的房屋被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指派人员非法拆毁他人房屋,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作为拆迁工作的现场负责人,明知所拆房屋为危楼,拆除4、5楼时可能导致整栋楼坍塌,但其未尽合理、谨慎的监督、管理义务,未采取积极措施做好防护,致涉案房屋被毁,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4:杨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在(2020)粤03刑申18号刑事通知书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作为深圳市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布吉综合市场拆迁工作推进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授权公司员工与他人签订期限仅90日的拆迁合同,致使郑某等人基于该拆迁合同实施了强制拆毁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取得布吉综合市场的所有权,在商户没有搬离的情况下,商户店铺内的财物归各商户所有,受法律?;ぃ蝗菟怂鸹?。赖某亦证实,强拆前后其与杨某有联系,在强拆现场也曾与杨某通话。杨某在强拆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出境至香港和美国。生效裁判认定杨某对强拆行为知情并对此应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杨某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施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在(2020)粤0303刑初861号刑事判决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华城市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深圳罗湖区翠竹路某大院地产项目,被告人施某、陈某(不起诉)负责该项目具体拆迁工作,腾某(已决犯)系该公司保安队长,胡某(已决犯)系福田保安公司派驻某大院的保安队队长。某大院的大部分住户已经搬迁,但仍有部分住户因未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而未搬离。
2016年8月1日因台风即将在深圳登陆,翠岭社区工作站根据政府工作要求,将未搬迁的住户劝离到酒店开房暂住。当天21时许,被告人施某与陈某、腾某、胡某、余某(已决犯)、王某(已决犯)、韦某忠(已决犯)、韦某1(已决犯)经过共谋,商定由腾某带领余某、王某、韦某忠,韦某1对不肯搬迁的住户房屋进行破坏。
8月2日凌晨,腾某带领余某、王某、韦某忠、韦某1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6栋十二户房屋内,破坏其门窗和屋内财物,并用水泥堵塞房屋下水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04 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1:蒋某清、蒋某刚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案
在(2019)鄂128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中,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被告人蒋某清因邻居杨某家改造房屋导致自家房屋墙面渗水,与杨某夫妻多次交涉未果。201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蒋某清、蒋某刚与蒋某1、蒋某2商量次日去杨某家拆除三楼建筑。2019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蒋某刚、蒋某清各自携带铁锤和木棍与蒋某1、蒋某2一同擅自进入杨某家中,冲到三楼,被告人蒋某刚持铁锤砸三楼墙面,被告人蒋某清用木棍掀瓦,杨某与妻子向某上前制止过程中被打受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清、蒋某刚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被告人在非法闯入他人住宅遭阻拦、制止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需注意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且实践中入罪较少,不构成该罪的更为普遍。
比如下面的案例:
案例2:刁某、刘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申诉案
在(2022)豫14刑申59号刑事通知书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自诉人刁某所诉被告人刘某非法侵入的住宅系违法建筑。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受虞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指派参与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
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受虞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指派参与强制拆除刁某违法建筑,其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最终驳回刁某的申诉。
05 法律规定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06 律师总结
首先,违法建筑也能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
若个人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物,尽管建筑本身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其仍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因此可能被视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象。
其次,违法建筑也不能随意“侵入”。
违法强拆行为也可能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未经许可擅自接触或拆除他人建筑物,可能被视为违反他人住宅权利。
再次,违法建筑也不能由“私拆”代替“公拆”。
即若是违建,可不是“路见不平一声吼”,“想拆哪里就拆哪里”。私自拆除,轻则可能民事赔偿,重则可能触犯刑法。
对于违建,还是应让“专业部门”行“专业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