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5年8月的一天,山东某市的一位老人骑电动车出行,行进途中失衡摔倒,人伤车损,老人因救治无效身故。
? ? ? 事故发生后,交警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受损电动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起事故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载明“涉案车辆系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其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p>
? ? ? 老人近亲属遂向人民法院诉请该电动车的生产商和经销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经一审、二审,最后山东省高院再审审理认为:经鉴定机构认定涉案车辆属机动车,某车业公司作为生产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注明涉案车辆系机动车,未提示购买者驾驶时需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销售商某经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足以认定生产、销售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从事故发生、老人受伤情况看,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老人所受伤害存在关联,认定某车业公司、某经贸公司对王志深所受伤害损失承担40%(一审确定二审认可)的民事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某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根据生效判决,某车业公司要承担近2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 ? ? 该起案件给我们的警示,一是购买或使用电动车时一定要确认车辆性质性能,骑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具备的能力和承担的风险大相径庭;二是对于发生有电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作为一方当事人,一定要申请对案涉电动车进行鉴定,若被鉴定属于机动车,责任区分很可能有所不同。对于骑行者受到的伤害或损失亦可向车辆的销售商或制造商索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