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的目的,是为尽可能说明自然事物的形式与逻辑是如何联系起来的。为便于明了起见,我感到不得不经常有所重复,而不去考虑文体的优美与否。
在论述哲学理念时,有意识的对参考书籍采用了继承式的做法,以便不熟悉哲学的读者不致感到像一个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迷路人,但我不敢说这样已可为读者解除哲学理念中的固有难处。
由于过去的人们(如牛顿告诉我们的那样),在研究自然事物方面把哲学看得尤为重要,现代人却抛弃实体形式与理性的质,力图将自然现象诉诸物理公式。将事物形式的表现变化归因于其运动形式相互间非常明显而简单的关系。如果他们所归结出的那些基本关系恰恰合乎于自然所给出的那些规律,那么这种由简单到复杂的研究途径无疑是正确的。
但当他们听任想象自由驰骋,随意捏造事物运动尚未弄清的形式与属性,以及不能确定的性质与概念,赋予事物如幽灵一般的特质,并进而设想出事物的运动形式。此时他们就进入了梦境与荒诞,忘记了事物的真正形式。所以我将致力于发展与哲学相关的物理学,但愿这篇关于物理的哲学短文能为读者招致愉快的思考时间。
恳望读者朋友耐心地阅读本文,对我就此困难课题所付之劳做给予评判,并在纠正其缺陷时勿太过苛求。
第三章? 物理性质的哲学意义
研究自然哲学的人大致可分为三类。
其中一些人给事物归结出若干形式和若干种隐秘的性质,自其而上进行思考,并据此认为种种个体现象是以某些未知的方式发生的。
他们坚信事物的若干效应就是由这些事物的性质引起的。但他们却不告诉人们事物的这些本性从何而来,因此他们等于什么也没说。
由于他们完全醉心于替事物命名而不探讨事物本身,所以,我们可以说,他们的全部发明在于谈论哲学的方法却没有给人们以真正的哲学。
另一些人则弃绝无用而混乱的术语,致力于较有意义的工作。他们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同质的,并将事物形式的表现变化归因于其运动形式相互间非常明显而简单的关系。
如果他们所归结出的那些基本关系恰恰合乎于自然所给出的那些法则,那么这种由简单到复杂的研究途径无疑是正确的。
但当他们听任想象自由驰骋,随意设定事物组分尚未弄清的形式与逻辑,以及不能确定的属性与性质,赋予事物如幽灵一般的性质,进而设想事物的运动形式。
此时,他们就进入了梦境与荒诞,忘记了事物的真正形式。事物的真正形式当然不能经由虚妄的猜测来推断,即使通过最可靠的观察也很难发现它们。
那些以形式为其思辨之第一原理的人们,虽然在以后的推理中极富于精确性,可得到确乎机巧的幻象,但幻象最终仍旧只能是幻象(在上一节中已表述)。
还有第三类人(如牛顿、爱因斯坦等),他们崇尚实验哲学。
他们固然从最简单、合理的原理中寻找一切事物的原因,但他们绝不把未得到现象证明的东西当做原理。他们不捏造形式(原理),更不把它们引入哲学,除非是当做其可靠性尚有争议的问题。
因此他们的研究使用两种方法,逻辑的和推理的。由某些遴选的现象运用逻辑推理出各种自然形式以及这些形式遵循的较为简单的逻辑,由此再运用逻辑来推理其他事物的形式。
原则上说,实验哲学与自然科学都遵循相同原则,即奥卡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例如,在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一书中,牛顿通过论证开普勒行星运动规律与他的引力理论间的一致性,揭示了地面物体和天体运动都遵循着相同的自然规律。
众所周知,牛顿在他的著作中已明确指出书中的‘原理’不是哲学的,而是数学的,即由此才可以在哲学探索中进行推理。这些原理是某些运动和力的定律和条件,而这些力和运动又主要是与哲学有关。
不仅如此,在原理一书中的第三编部分中,牛顿也非常明确地指出哲学体系内的推理规则。人们把结果认定为是科学的,这是经过严格正确的科学实验后,证明牛顿推理的力学和运动是理性且统一的(就是真实的)。
由于这个实验结果,我们也习惯于将哲学的结论看做是科学的结果。而自牛顿开始,这种先描述后解释的思维才成为自然科学的标准思维,正因为如此,牛顿以后的科学才步入正轨,日益昌明。
科学思想是科学以前的思想的一种发展。由于空间概念在后者已经是基本的概念,我们就应当从科学以前的思想中的空间概念入手——爱因斯坦
在爱因斯坦的思想发展过程中,通过论述运动中的火车车厢与路基的相对运动(详见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结合对其他形式地追问作为参考对象来证明所求事物的基本性质(已明的),揭示引力的根源与引力波效应,改进空间与时间的形式,将宇宙形式提高为四维性质(旨在对问题加以说明,未免冗余,因此对其他内容不作赘述)。
想必细心的读者已有所觉察,二人在逻辑推理的过程当中,均有意识的避免赋予参考对象额外的性质(形式),而导致理论偏离其自身的真实性。其意义前以表明,因为初学者们在进入自然科学之前需要先学会...(略)
在未进行实验之前,不能将其认定为是严格正确的科学,而只将其看做是具备了一定真实性及有效性的思想产物(即理论)。
理论不能直接揭示运动与现象的真实性,只是从形式上表明参考对象与所求事物间具有的逻辑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是被认定为是对立统一的自然形式所联系起来的,不因参考对象改变而出现所谓更加普适的形式存在。由此可得,事物的联系其实是有限的,所需涉及的范围同样是有限的。
现在我们就可以做如下两种表述,且这两种表述同样是合理的:
(1) 在论述现象和运动的形式时,参考对象的基本形式和所求事物的基本逻辑是协变的,它们的基本性质是不变的(没有多余的质);
(2)所有参与论述的现象和运动的形式都是平权的,没有所谓优越的基本形式或参考系存在(已明的);
这是研究心灵学问题的基本规则:基于参考形式的普适性,遴选参考对象与所求事物相互间对立统一的基本逻辑,并于思维中纠缠。
经过演示与演绎再运用逻辑来推理所求事物的基本形式。正如前面对涟漪现象和引力效应展开的说明和推理,二者既有物理属性的基本性质(已明的),也有数学逻辑的基本形式(也是已明的),还有哲学理念的基本概念(目下也是已明的)。
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建立在这一规则的基础之上。因为一旦抛弃了它,我们就得不到作为普遍真理的东西。观测和实验可以使我们于思维中‘看到’特殊事物的基本形式。
但在做到这一点后,如果没有这一规则的话,我们就无法获得自然形式的普遍结论。为此,我们可以从最简单,距我们‘最近’的形式进行推理。
让我们考虑一下心灵学的逻辑、属性和性质等概念指的是什么,以便更可靠地过渡到对距离我们‘最为遥远’的形式的思考。
——参考书籍——
〔英〕牛顿:《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王克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美〕爱因斯坦:《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李醒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