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节 关于将自然天赋视为公共资产
罗尔斯在这一节中强调说,被看做共同资产的东西是自然天赋的分配,而不是我们的自然天赋本身,因此,也就不是说社会分别 拥有每个人的天赋,而将个人一个一个地加以查看。相反,我们的天赋的所有权在我们自身,拥有其天赋的也是人们自己,并且这种心理上和生理上的完整统一是由第一个正义原则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加以保证的。
而被看做共同资产的东西是自然天赋的分配,也就是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指的是存在于相同种类才能之间,也存在于不同种类才能和种种差异之中。之所以将这种差异看做一种共同的资产,是因为当以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组织以利用这些差别之优势的时候,它能够使这些才能之间实现巨大的互补。
在此,罗尔斯将不同人的天赋之差异当做一种公共资产,那是否也就意味着将适合做某种事情的人安排在相应的位置上,而由此就否定了人的自由,好比说,虽然然我的画画天赋很高,但是我却并不想画画,只想玩音乐,按照罗尔斯的这种适合做什么就要做什么的公共资产观,是不是将会否定我们的自由意志,去做自己并不喜欢做的事呢?还是说罗尔斯另有自己的预防方法?来看看罗尔斯是如何解决的。
接着罗尔斯自己提到,若按共同的资产的要求来说,那对于天赋较好者岂不是一种不幸?因为画画天赋好就要画画,而不能做别的,这对于天赋较好者似为不公。对于这一问题,罗尔斯问能否有一被公民共同接受的政治原则,使得更不利者与更有利者共同服从呢?也就是说即不会对天赋较好者不公,也不会使不利者不公。对于这一问题,罗尔斯说将在第三部分的原初状态的论述中来处理。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就是互惠性的观念,也就是以为天赋差者的善做出贡献这样的条件,来鼓励天赋好者去获得更多的利益,
第22节 关于分配正义和应得的简要评论
在这一节中,罗尔斯提出,根据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任何统合性的学说都无法发挥政治的分配正义观念的作用,为此,作为公平的正义引入了合法期望的观念以及伴随它的资格观念。而要发挥政治的分配正义观念的作用的观念必须具备如下5点要求:1它应该允许社会的经济 的不平竺,因为这种不平等能够极大提高效率,开成刺激机制等。2应该表现出一种互惠性原则,因为社会被视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3它应该从政治正义的观点来恰当地处理最严重的不平等即公民生活前景方面的不平等,4规定公平分配的原则必须尽其可能地以这样的词汇来表述,即能够使我们公共地核查它们是否得到了满足。5就当从理性上看是简单的,其基础是能够以这样的方式加以解释的,即假定公民是按照在公共政治文化中所能得到的观念 来进行理解的。
当然,在罗尔斯看来,在原初状态中,由公民自己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就是这样的原则。在此罗尔斯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首先,差别原则的功能吸引人们去争取某些在社会观点来看是需要的位置,,其次虽然我们在社会上的初始位置或在自然天赋配中的位置从道德上讲我们不是应得的,但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当应得被理解为在公平条件下所挣得的资格 的时候,我们通常对于这些东西是应得的。最后,对于怎么挑选用于规定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的最合适的原则来说,由于可能存在着很多认真对待这些观念的原则,所以无法去选择,因此,罗尔斯认为认真对待这种观念 的最合适原则这样的,即当公民被公平地规定为是自由和平等的时候,这此原则 会是由公民自己选择的。这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第三部分 从原初状态进行的论证
第23节 原初状态:设立
在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两个主要论题:原初状态的设立,以及从原初状态对两个正义原则所进行的论证。
对于原初状态来说,它模仿了两样东西,1它模仿了我们看做公平条件的东西,在这些条件下,作为自由和平等人的公民之代表,一致同意就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达成协议。2它模仿了我们看做对推理所放回的适当限制 的东西,基于这种推理,处于公平条件下的当事人可以恰当 地提出某些正义原则 ,而拒绝另外一些原则。
接着罗尔斯提到,从原初状态进行的论证与从经济 学和社会理论进行的论证之间的类似性,这种类似性表明,对于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所做的决定来说,我们可以像做数学推理那样来根据这些人的知识与信仰、欲望和兴趣以及其所面对的选择,来对他们所要做的决定进行推理。除了这种类似性,其也存在着差别,差别之一是,我们的目的不是去描述和解释人们实际上在某种处境中如何行动,而是为了揭示政治的正义观念之公共基础,而这则属于政治哲学而非社会理论。在描述当事人的时候, 我们也不是按照我们发现他们的梯子来描述这些人,相反,我们是以我们希望怎样来模仿自由平等公民之合理的代表的方式来描述的。
接下来罗尔斯又一次提到了合理的与理性的之间的区别,这个在第2节的时候曾经提到过,罗尔斯认为这两者之区别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命令与假言命令之区别??档碌木悦畛绦蚴怪魈逯侠淼?、真诚的准则服从于包含在该程序中的理性限制。那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原则来说,在就正义原则达成一个合理的协议的时候,强加给原初状态中当事人的理性的条件也对他们进行了限制,正如他们在尽力推进他们所代表的这些人的善时所受到的限制那样。并且理性的相对于合理的来说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这种优先性表达的是权利的优先性。
另外,就理性的与合理的两者的使用来说,理性的被看做是一种基本的直觉的道德观念,它可以应用于个人、他们的决定 和行为,也可以应用于原则、标准、统合性学说以及许多其他的东西。就自由平等的公民把这些原则当作对其社会合作之公平条款的规定而加以接受来说,是理性的,
从罗尔斯的上述描述来看,对于主体来说,自由平等的公民按照对社会合作之公平条款的规定接受下来,并按之行事的话,主体或者说公民就是理性的。而对于这些条款与规定,这些原则与标准来说,理性的就意味着,从不属于这种或那种社会阶级,不拥有这些或那些自然天赋,也不拥有这种或那种统合性的善观念的时候,从他们的对应处境中所产生出来的限制就是理性的。而在这些条款,规定,或者说理性的限制下,那些可能会出于自己的利益等而做出选择因而也就是合理的人来说,当他们按照这些限制来行事的时候,这些合理的人也就变成了理性的了。
对于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所面对的各种选择来说,虽然就理想状态来说,罗尔斯认为最好是从原初状态开始 的论证是一种演绎推理的论证,但是由于将当事人在面对各种选择时会将哪些原则当作可能的来选择将会过于复杂,并且分散了我们对于可行目标的注意力。因此,罗尔斯认为我们仅仅会给当事人提供一份关于正义的清单,在这份清单上包括了在我们政治哲学传统中所发现的比较重要的政治正义观念,以及我们希望检验的一些其他选择,而当事人则要从这份清单中来做出选择并达成一致。由此,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所一致赞成的正义原则就不是从原初状态的条件中推演出来的,而是从一份既定清单中选择出来的。而原初状态其实也就成了一种选择机制。
第24节 正义的环境
在原初状态中,正义的环境作为历史的条件的反映,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能够产生出来的土壤,在这种环境下,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即客观环境的和适度匮乏,理性多元论事实,压迫性事实。
由于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存在,要求持有各种统合性学说的公民就政治的正义观念问题达成一致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寻求的是那种能够包容多元性,将多元性当作既定事实的政治正义观念。而为了避免压迫性事实,在涉及宪法实质问题的时候,就要求政治权力这种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权力的行使要按照他们的共同理性所赞成的方式加以行使。
在原初状态中,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代表,当事人是作为托管人来行动的,所以在就正义原则达成协议的时候,他们必须?;に撬淼哪切┤说那猩砝妗H肥档笔氯硕云渌笔氯怂淼睦娌桓行巳ぃ獠⒉灰馕蹲潘鞘亲岳蜃运降?。因为在作为托管人为了?;と嗣窃谄渥杂珊推降确矫娴那猩砝娑扇∠嘤π卸氖焙颍笔氯瞬⒉唤撬淼恼庑┤耸游运交蜃岳?。
第25节 形式约束和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代表设置,首先模仿了我们看做为了社会合作所一致同意的公平条件的东西,其次,它模仿了我们看作对对推理所施加的理性限制的东西,通过要求当事人从一种适当的普遍观点来评价正义原则,并利用这种正义原则 来促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已知的特定利益。
在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与其他条件一起,对当事人进行了限制,他们只知道相同的一般事实和关于社会一般环境的相同信息。由于无知之幕的存在,人们在讨价还价地位方面没有了差别,公民只被展示为自由平等的人。当事人不受诸如嫉妒之类的能够影响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的品质的影响。另外,由于当事人不知道他们所代表的人信仰什么样的统合性的学说和拥有什么样的善观念,也就不能根据这些学说来进行选择,那么在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要根据什么来选择正义原则呢?而基本善的理念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引入的,这些基本善对于使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顺利发展和充分使用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和追求他们明确的善观念来说,哪些东西作为社会条件和我在玩所有目的的手段是必需的。另外基本善是作为公民的人所需要的,而不是作为人类所需要的。
当事人是合理的,这种合理性应按照同经济学相类似的方式加以理解,说当事人是合理的意味着他们采用达到其目标的最有效手段,选择最有可能推进这些目标的方式,以在其他事情均相等的情况下,目标更能够得到实现的方式来行动。
对于从原初状态这个工具来对正义原则进行的论证的要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个部分,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的推理的上的在于选择出正义原则,这些正义原则能够最好地保护这些人的善,?;に堑那猩砝妫豢悸侨魏尾诩刀?、对不确定性的极端厌恶或者其他心理因素的倾向。在第二部分,当事人考虑的是作为华平的正义秩序良好社会中公民的心理,即成长于和生活于这样一种社会中的人民的心理,在这种社会中,正义原则能有效地规范基本结构。如果这样被规范的基本结构会使公民产生出嫉妒、怨恨或统治的意愿等诸如此类的心理,并因此使正义的制度常常受到破坏,这样的话所形成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就是不稳定的,那么,当事人就必须对所赞成的原则加以重新考虑,直到最终选择出来的原则是稳定的,论证方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