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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审酌:
(一)法官看着刘登河,有诸多的舍不得。想着他要生存下去,要比我们费力许多,要比我们挣扎许多。有着上述八十七年的那些窃盗前科,法官是可以理解的。
(二)他写到「以前我会犯窃盗罪,那是因为我无知、交了坏朋友,但是自从我被关了一年九个月回来后,我就远离那些坏朋友了。虽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愿我还是意志很坚定,不再当小偷了,所以只好骑着三轮车到处捡废铁罐或纸类。」法官愿意相信,除非极度、极度的不得已,他会选择有尊严的方式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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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判决后记:后记:本案因着万有公司老是被西庄废料场的火警困扰,强力要求查办抓到的这一个人,要求检察官以放火罪、窃盗罪起诉他;而检察官既提起本件案子的公诉,也有着特定的立场。为了检察官的立场,为了告诉人方面的情绪,法官尽力向检察官请求,并当庭取得检察官及告诉人方面的谅解,协商取得案件的最后处理方式。亦即,不以该等物品为废弃物之理由,做出无罪判决,以免程序折腾,并避免可能的不确定后果;但是,法官得以变更起诉法条。上苍悲悯,愿容卑微生命在这块土地喘息。检察官慈爱,愿为可怜小人物委屈。
—摘自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