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行为人所实行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在具体的威胁内容上,并无限制。
2、《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3、《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推知的支配。只要财物在他人事实支配范围内,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持有、握有,也属于他人在占有。
4、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是判断诈骗罪的重要标准。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1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11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提升至6万元。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集体财产据为己有的,不成立贪污罪,仅成立职务侵占罪。
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丙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并非“从事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9、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6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又依照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丁与李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10、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也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
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基本上判断都为信用卡诈骗罪,除非盗窃或抢劫真实的信用卡后进行使用,按盗窃罪或抢劫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