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此前引发舆论关注的甘肃一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未遂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本案发生于2024年4月25日下午。甘肃省临夏县一小学校园内,副校长马某与六年级女生王小惠(化名)走进了心理咨询室。大约10分钟后,两人走出咨询室。当天放学后,王小惠即向母亲告知,自己被马某性侵。很快,这一信息也被反馈给学校老师及校长。当日22时许,校长报案。次日,马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认定马某强奸未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书显示,其曾约见女孩,事发后女生处女膜完整、内裤未检出可疑斑迹。马某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可,提起了上诉。
二审裁定书显示,临夏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马某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难以保存,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一直是个难点,那么,如何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系我国刑事案件的一般证明标准。司法人员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间的矛盾是否有合理解释。如与被害人陈述同源的传来言词证据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并非一概不予采信,而是针对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矛盾是否涉及关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否认该矛盾、证人对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等,经过综合审查判断对矛盾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人证言可以予以采信。二是根据全案证据可以得出排他的、唯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某些隐蔽性证据,未成年被害人非亲身经历不可知,若犯罪嫌疑人无法作出合理辩解,则可以反证证据真实性。三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若无直接证据,在案的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种情况对间接证据要求较高,需对犯罪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均有间接证据支持,且同一指向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高度隐蔽性,熟人作案高发,侵害对象年龄较小、羞耻心较为强烈等特征,致使案件黑数较大,发案迟延,相关客观证据、生理证据容易灭失,导致此类犯罪的证据种类单一,以言词证据为主,客观证据缺漏,“一对一”证据情形较为普遍,且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同时,未成年被害人表达、记忆、感知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外部环境干扰诱导,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差、准确性低、间接性较强。
因此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一是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立足于联系的视角看待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时,综合全案证据,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智力发育情况、生理精神状态等,关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识交往、矛盾纠纷产生等情况,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癖好、异常表现,合理运用品格证据等,发挥其辅证作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自愿性以及完整性。二是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要深入案件发案的过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发生的地点、犯罪的次数、被害人的品格以及日常习惯表现、被侵害前后的行为、生活状态等内容,全面、实质地审查在案证据,且着重关注具备高度亲历性的案件事实。若被害人陈述了性侵害案件中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被害人陈述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关客观证据印证的,并且可以排除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三是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于诱导未成年人形成的证据,应依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未成年被害人认知能力有限、创伤后存在心理障碍、易受暗示性等导致被害人应答能力不足,导致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判断、逻辑思维与语言表达能力,容易受到发问方式的诱导,对于明显启发、诱导未成年被害人获得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依法予以排除。